威海市卫生建筑安装公司

原告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侯某某、威海市卫生建筑安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2民初3324号
原告: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驻地。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蓉日,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
被告:威海市卫生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竹岛路4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与被告侯某某、威海市卫生建筑安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