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卫生建筑安装公司

***与威海市卫生建筑安装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002执19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威海市卫生建筑安装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生效的(2014)威环民重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义务的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局、房管局及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再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本院(2015)威环民重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本院(2016)鲁1002执1954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