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民初1517号
原告:四川绿彩环境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区河门口高家坪67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52330993Q。
法定代表人:周上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雷,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预备会员证证号:××。
被告:攀枝花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99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82194844N。
法定代表人:王立勇,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险峰,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北京银泰置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3号楼4层4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2093878Q。
法定代表人:沈国军,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绿彩环境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花银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银泰置地商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绿彩环境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绿彩环境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