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411民初1853号
原告:四川绿彩环境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高家坪。
法定代表人:周上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珊,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蓉,攀枝花市东区攀法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攀枝花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街7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险峰,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11067134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644296。
原告四川绿彩环境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花银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绿彩环境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绿彩环境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绿彩环境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68元,减半收取5284元,由原告四川绿彩环境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常鸿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