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海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东山南路9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东段1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海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10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海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被执行人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海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461225.16元[(54911765.98元×95%-33800000元-904952.52元)]及逾期利息[以11724460.26元(54911765.98×0.8-904952.52元-313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9224460.26元(11724460.26元-25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17461225.16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三、被执行人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海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人工资损失(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100元计算);四、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62元、鉴定费380143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分别于2019年7月1日、10月22日经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均无有效登记信息;2019年9月20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有效登记信息。2019年9月20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荣××××办事处南姜家村的项目编号为CX2013-G010、CX2013-G023,工程楼号为1、2、3、4、5、6、7、8、9、16、17、18、19、20号的楼房,因属旧村改造项目且没有完工,暂不宜处置。2019年12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申请悬赏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10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的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