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82执1533号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海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东山南路963号。
被执行人:荣成市翔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076961641K,住所地荣成市石岛峨石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荣成市海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荣成市翔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5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告荣成市翔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付给原告荣成市海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63,179.71元(4188845.06×97%-300000.00)、违约金144,60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付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我院申报财产。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多次通过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及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本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保全的荣成市翔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办公楼另案查封,于2019年8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并经院长批准,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52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