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2财保143号
申请保全人:**市海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庆彬,总经理。
被保全人:**市翔宇环保科技有限公,住所地**市峨石山路路。
法定代表人:孙成刚,经理。
申请保全人**市海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市翔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办公楼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人按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保全人**市翔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其公司院内办公楼一处。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