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2730号
原告:**市海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518333,住所地:**市石岛东山南路963号。
法定代表人:孙庆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玉,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市翔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076961641K,住所地:**市石岛峨石山路。
原告**市海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翔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市海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海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海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市海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穆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