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02民初1204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被告:威海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山街-2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冲。
第三人:***。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案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