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002行初42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9196805203865,住山东省海阳市小纪镇东野口村441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7199510091832,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三马路1号。
原告梁国芝,男,汉族,1944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9194405091818,住山东省海阳市小纪镇东野口村412号。
原告***,女,汉族,1944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7194410201843,住山东省海阳市小纪镇东野口村412号。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姜姐,海阳卉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靖安,海阳海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威海市杏花西街1号。
负责人林海涛,局长。
第三人威海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山街-2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冲,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芝、***与被告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威海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邹艳茹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马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