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威海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 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002行初42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9196805203865,住山东省海阳市小纪镇东野口村441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7199510091832,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三马路1号。

原告梁国芝,男,汉族,1944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9194405091818,住山东省海阳市小纪镇东野口村412号。

原告***,女,汉族,1944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7194410201843,住山东省海阳市小纪镇东野口村412号。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姜姐,海阳卉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靖安,海阳海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威海市杏花西街1号。

负责人林海涛,局长。

第三人威海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山街-2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冲,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芝、***与被告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威海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邹艳茹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马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