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21民初962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东升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713461536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