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3执异116号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马龙区交通运输局(原马龙县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马龙区通泉街道办事处龙泉路。
法定代表人:邵开书,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邵登富,马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饶雪霞,女,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系马龙区交通运输局会计,住马龙区云龙路6号附8号,现住马龙区。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马龙县云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马龙县通泉街道办事处响台山。
法定代表人:柳宝华,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斌、刘红斌,云南卢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在本院执行马龙县云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龙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2017)云03执57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17)云03执异字第22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马龙县云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申请复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云执复92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马龙区交通运输局称,本院冻结的账户系专款账户,账户内的资金是中央、省、市下达的各类专款,包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农村客运站点建设项目资金、车购税项目资金、公路小修养护资金、中央投入的国防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以及其他往来专项资金。这些资金须做到专款专用,依法不能冻结。请求解除对马龙县交通运输局在马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门分社02×××12账户以及两笔存款1482.6172万元和8.2226万元的冻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马龙县云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6)云03民初110号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云03执5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马龙县交通运输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马龙县云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及利息1482.6172万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2226元。马龙县交通运输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云03执57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冻结马龙县交通运输局在马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门分社02×××12账户内存款1482.6172万元和82226元。并依法向马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马龙交通局前述账户予以冻结。该社在两份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中载明:应冻结1482.6172万元和82226元,已冻结1482.6172万元和82226元。
另查明,2009年3月3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马龙县支行核准,颁发了编号为7310-00348456的“开户许可证”,准予马龙县交通运输局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号为02×××12。
本院认为,案涉账户系专款账户,马龙区交通运输局对账户资金也作出说明,“账户内的资金属于中央、省、市的项目补助资金、建设资金和养护资金”。并且,“其中,马纳线、马澄线销户转入资金127.6万元也是专项资金,这个项目是按照公里数来补助的,余款是因为实际修建的里程数与计划完成的公里数存在差额。车购税项目147万元,是中央已经收取的车辆购置税返回来补助特定的项目。其他往来资金173.69万元中有县投资公司借款130万元、应上交财政的利息收入11.19万元、应付马鲁公路专户的专款9.92万元、其他小额应付款22.58万元。县投资公司借款130万元,是马鲁线、马大线、撒张路这三个项目通过向县投资公司借款的方式完成县级配套。”马龙区交通运输局进一步明确,“该账户内所有资金均属于专项资金。”申请执行人马龙县云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虽认为该专款账户内有部分资金不属于专项资金,但是未提交相应证据以证实其主张,并且,经本院释明并告知其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后,其明确表示不申请对案涉账户进行鉴定,致现不能确定案涉账户存在非专项资金,因此,申请执行人马龙县云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这一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案涉账户属于专款账户,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证明该账户内存在非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该账户内资金不能用于清偿不符合资金用途的本案债务。异议申请人的理由成立,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云03执57号之一执行裁定,即:冻结被执行人马龙县交通运输局在马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门分社02×××12账户内存款1482.6172万元;
二、撤销本院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云03执57号之二执行裁定,即:冻结被执行人马龙县交通运输局在马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门分社02×××12账户内存款82226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泽文
审判员 陈铭军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梦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