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马龙区腾飞商贸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民终2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东升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713461536L。
法定代表人:柳宝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仁杰,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靖市马龙区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马龙区通泉街道龙泉北路(建材城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0804329028。
诉讼代表人:张国平,男,汉族1976年11月18日生。
上诉人云南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曲靖市马龙区腾飞商贸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马龙区人民法院(2020)云0321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涉案被上诉人马龙区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曲靖市马龙区引线北侧的腾飞汽贸汽车超市,已于2020年11月23日由曲靖市马龙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2020年12月12日予以拆除。上诉人云南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以腾飞公司房屋已被拆除,并自愿放弃要求腾飞公司赔偿占地费用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询问,被上诉人曲靖市马龙区腾飞商贸有限公司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马龙区人民法院(2020)云0321民初1160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原审原告云南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起诉案件受理费4543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美琼
审 判 员 谭永慧
审 判 员 陈 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 江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