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04民初1091号
原告:云南天恒工业有限公司天元商砼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轻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697974437A。
负责人:***,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东升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71346153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天恒工业有限公司天元商砼分公司与被告云南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独任制),原告云南天恒工业有限公司天元商砼分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以被告云南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额支付货款134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云南天恒工业有限公司天元商砼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天恒工业有限公司天元商砼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6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8430元,由原告云南天恒工业有限公司天元商砼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