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异1342号
案外人:四川省流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牛跃进乡**。
法定代表人:刘建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泉驿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郑军。
被执行人:李**,男,1967年8月6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陈红,女,1967年11月14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特拉克斯实业发展(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LINXU),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公民。
本院在执行成都龙泉驿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陈红、特拉克斯实业发展(成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四川省流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执行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四川省流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其与特拉克斯实业发展(成都)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已经支付全款,并于2009年6月22日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请求中止对案涉车库的执行。
本院审查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3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泉驿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陈红、特拉克斯实业发展(成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8)川01执165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特拉克斯实业发展(成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的房产(权证号为:监证1930826、监证1930833、监证1930841)。查封期限3年。
另查明,2009年3月19日,四川省流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特拉克斯实业发展(成都)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为101.02平方米,约定房屋总价款为362460元,四川省流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全部价款且已占有使用。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四川省流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特拉克斯实业发展(成都)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查封前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购买涉案房屋,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已占有使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成都市金牛区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杨 锐
审判员 张 争
审判员 夏小璐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