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2002执100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营业场所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二段天缘购物休闲广场C栋C(F)1-4.1-5.1-6.1-7.1-8.1-9.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078852553K。
负责人:罗光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文,男,银行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女,银行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许元丽,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李汝平,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世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城西刘社公园路4幢1层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091754815。
法定代表人:许元丽。
被执行人:资阳市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凤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46922669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许元丽、李汝平、四川省资阳世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资阳市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2002民初1876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许元丽、李汝平、四川省资阳世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资阳市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6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钟 伟
审判员 尹亚军
审判员 梁小龙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