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2002民初2088号
原告:四川省资阳世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城西六社公园路4幢1层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091754815。
法定代表人:许元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汝平,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田,男,公司员工。
被告:资阳市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二段达高国际商业广场5幢5(F)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MA62K29YXW。
法定代表人:廖笙汛,董事长。
原告四川省资阳世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市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省资阳世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汝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资阳市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省资阳世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明确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预付款3.8万元、工程进度款48万元、工程尾款16.32万元、二期一批次质保金2.4万元,共计70.52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和资金占用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48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及理由:2019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中铁·滨江国际二期二批次商住楼生活污水净化工程施工合同书》(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包干总价96万元,净化池为两组,工期为60天。2019年12月3日原告进场施工,2021年12月8日竣工并投入使用,其中第一组于2020年3月16日完工并投入使用。按合同约定主体工程完工后应支付进度款48万元,原告已于2021年10月25日完善付款签字手续,二期一批次的质保金2.4万元亦已于2021年10月19日完善付款签字手续。现工程已经竣工,原告多次申请被告付款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如上诉请。
被告资阳市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但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原告于2019年12月28日申请了30%的工程进度款28.8万元,被告已经支付了20万元,剩余8.8万元未付。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申请了50%的工程进度款,被告尚未支付,原告主张退还二期一批次质保金2.4万元属实。案涉工程已经完工,于2022年5月19日通过竣工验收,目前原告未向被告提交工程决算资料,故被告无法进行公司内部的工程决算审批流程,需完成决算审批流程后才能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无合同和法律依据。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原、被告企业信息、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请款申请、合同款项支付联签单、收款凭证两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项工程完工验收确认单、竣工验收签到表、分项工程交工验收表,上述证据原告通过原件予以核对,能相互关联形成证据链,与原被告的陈述基本一致,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三性予以采信;对支付民工工资的申请系向主管部门的申请,故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采信;对付款申请、竣工图,因被告未签字确认,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7日,被告就中铁·滨江国际二期二批次污水净化工程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2019年12月2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中铁·滨江国际二期二批次商住楼生活污水净化工程承包给原告修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合同包干价为96万元,包干价包括一切与工程相关的所有费用,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付款方式为进场后按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工程款,待完成主体施工后按合同总金额的50%支付工程款,待工程竣工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同后,按合同总金额17%支付工程款,预留合同总金额的3%作为本项目质保金(质保期为两年)。2019年12月28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支付工程款28.8万元,被告于2020年1月19日支付20万元。2021年10月25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工程款48万元,被告未支付。故原告于2022年4月7日诉至人民法院。2022年5月19日,施工单位(原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被告)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验收,实体质量检查情况为符合四川省城镇污水净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要求,质量合格,质量文件检查情况为符合质量规范要求,且满足房屋综合验收需要。
另查明,被告尚有滨江国际二期一批次污水净化工程的质保金2.4万元未退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原告按约定进行了施工,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为固定价96万元,对于进场后按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工程款即28.8元,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25万元,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尚欠3.8万元的工程款予以支持。对完成主体施工后按合同总金额的50%支付工程款48万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上述两笔工程款的逾期支付,必然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结合工程款支付时间和原告的请款时间,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亦予以支持。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总金额17%支付工程款16.32万元,案涉工程已于2022年5月19日经各方验收,工程系固定价,不存在决算,故对被告辩称需原告提交决算资料,并经被告内部工程决算审批后才能支付该笔工程款不予采信,但应当给予被告相应款项支付的准备时间。对滨江国际二期一批次污水净化工程的质保金2.4万元,双方予以认可未退还,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本案原告未举证证明律师费的实际产生,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资阳市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资阳世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1.8万元及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4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资阳市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资阳世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32万元;
三、被告资阳市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四川省资阳世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滨江国际二期一批次污水净化工程质保金2.4万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省资阳世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5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852元(已由原告四川省资阳世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由被告资阳市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资阳世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王琼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继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