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2002执10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营业场所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二段天缘购物休闲广场C栋C(F)1-4.1-5.1-6.1-7.1-8.1-9.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078852553K。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四*省资阳世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城西刘社公园路4幢1层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09175481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资阳市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凤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46922669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四*省资阳世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资阳市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据本院(2018)*2002执100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凤岭路世纪城翠竹苑的房屋两套[产权证号:资阳字第2012031501221号、资阳国用(2012)第BB500785号;资阳字第2012031501208号,资阳国用(2012)第BB500784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凤岭路世纪城翠竹苑的房屋两套[产权证号:资阳字第2012031501221号、资阳国用(2012)第BB500785号;资阳字第2012031501208号,资阳国用(2012)第BB500784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钟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