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世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四川省资阳世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2002财保52号
申请人: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二段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5707325966。
负责人:***,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四川省资阳世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城西六社公园路4幢1层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0917548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74年1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申请人:***,男,1958年9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申请人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75万元的价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中学路8号附2号营业用屋【产权证号:房权证资阳字第××号,土地证号:资阳国用(2015)第BB1102**号,建筑面积:40.60平方米】、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中学路8号附5号3层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房权证资阳字第××号,土地证号:资阳国用(2015)第BB5002**号,建筑面积:77.50平方米】及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中学路8号附6号3层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房权证资阳字第××号,土地证号:资阳国用(2015)第BB5002**号,建筑面积:77.50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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