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23执7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7577704X。
法定代理人:廖桥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女,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136943-1,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邱启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3565596-4,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阙忠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阙忠伟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黄永荣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黄永兴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邱启彬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黄凤梅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邱启洪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温丽香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邱启光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温梅兰女,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阙继发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阙松阳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曾宪炜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
被执行人:温永兰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启光集团财务总监,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郑智琦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阙吉杭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邱鹏男,199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邱平男,199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阙忠伟、黄永荣、黄永兴、邱启彬、黄凤梅、邱启洪、温丽香、邱启光、温梅兰、阙继发、阙松阳、曾宪炜、温永兰、郑智琦、阙吉杭、邱鹏、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上杭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3执792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南生
审 判 员  蓝树高
审 判 员  张兴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静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
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
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上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19年9月5日16时30分至17时00分。
地点:上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张南生、蓝树高、张兴发
承办人:黄元祥
记录人:李静颖
评议:申请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阙忠伟、黄永荣、黄永兴、邱启彬、黄凤梅、邱启洪、温丽香、邱启光、温梅兰、阙继发、阙松阳、曾宪炜、温永兰、郑智琦、阙吉杭、邱鹏、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记录如下:
张南生:现对申请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阙忠伟、黄永荣、黄永兴、邱启彬、黄凤梅、邱启洪、温丽香、邱启光、温梅兰、阙继发、阙松阳、曾宪炜、温永兰、郑智琦、阙吉杭、邱鹏、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评议,先由承办人陈述案件事实。
黄元祥:申请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阙忠伟、黄永荣、黄永兴、邱启彬、黄凤梅、邱启洪、温丽香、邱启光、温梅兰、阙继发、阙松阳、曾宪炜、温永兰、郑智琦、阙吉杭、邱鹏、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蓝树高:同意承办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终结上杭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3执792号一案的执行。
张兴发:同意承办人对案件的陈述,也同意其他合议庭成员的意见。
张南生:同意承办人对案件的陈述,也同意其他合议庭成员的意见。
合议庭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杭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3执792号一案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