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

中央储备粮邵武直属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781民初906号
原告:中央储备粮邵武直属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解放西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芳,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品梁,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阙忠伟,执行董事。
原告中央储备粮邵武直属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邵武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储粮邵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明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芳、游品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储粮邵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建设工程改建费用165775元;2.被告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22879.7元(其中检测鉴定费用12337.9元、加固设计费用35700元、造价咨询编制费用961.8元、加固改造项目违约金16800元、临时通道搭建费用35700元、建筑拆除费用79800元、墙柱修复及防水处理费用41580元),该费用系按1#、2#钢罩棚造价占总造价比例42%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09年,原告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福建分公司《关于下达2009年第一批投资计划的通知》,决定在库区新建四座仓间钢罩棚,项目投资概算88万元,建筑面积2160平方米。同年,原告委托福建省粮食工程设计院设计一期1#、2#钢罩棚(现仓号060、062#),设计合理使用期限为50年。后经招投标程序,被告被确定为本工程的施工单位。2009年12月11日,双方就本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中的钢结构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工程、基础工程;第五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为:中标包干价394000元。由被告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一条约定质量保修内容如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及排水工程;第三条质量保修责任约定: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的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原告委托邵武市中立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工程于2010年11月验收交付。原告委托福建华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审核,最终审定造价为394000元。2010年12月10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双方共同确定工程结算余款190188.3元。2018年2月初,原告发现仓间罩棚有一根柱脚开裂,即委托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罩棚进行地基基础、支撑系统、抗风柱检测,登高抽检部分钢柱、钢梁、屋面结构构件、轴钢结构及节点。经检测,l#、2#钢罩棚(现仓号60、62#)有多个钢结构及节点施工未满足原设计要求,鉴定报告结论:罩棚结构安全性等级综合评定Csu,结构整体承载能力显著不满足要求,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应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罩棚出现前述质量问题后,原告于2018年5月27日致函被告,要求被告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以解除安全隐患。5月30日,被告回函表示愿意配合原告、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修整,以解决安全隐患。但自此之后,被告未采取任何行动,对于原告及代理律师的催告不再回应。万般无奈之下,为及时解除安全隐患,避免造成其他人身和财产损失,原告经与原设计单位沟通,编制预算,委托福建省建研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进行加固设计,委托福建诚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委托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加固施工招标,最后福建省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为施工单位。根据原设计单位要求,仓间罩棚加固施工前应由检测单位全面检测所有节点的安全性,原告遂于2018年12月5日,委托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登高对已剥离的每个柱脚及屋面所有钢结构构件、轴钢结构及节点等进行全数检测。根据检测情况,检测单位、加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加固施工单位及原告经过慎重讨论,基于以下两点理由决定停止加固改造:l.安全隐患及危险程度超乎想象。罩棚的主要受力构件、地脚板、钢牛腿、高强螺栓,以及涉及结构整体性的刚性系杆、水平斜撑、隅撑等均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另维护体系,屋面檩条连接(规范应为40cm搭接,实际为对接)以及尚未能见的屋脊线螺栓等也均存在问题;同时,根据现场观察情况,8根抗风柱可能直接坐落于地面,未开挖设置基础。2.加固费用远超新建,代价太大。如对检测中新发现的安全问题全部加固整改,根据设计、施工单位的估算,费用可能需要150万元,远超新建造价。同时,目前未能检测的部位也可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综合前述情况,各方均建议对本工程报废拆除。基于工程报废拆除的前提,原告预计今后还将产生加固工程违约金、建筑拆除费用、墙柱修复及防水处理费用、临时安全通道搭建费用等。综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被告作为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规范施工,导致主体工程完全不能满足合理使用年限,使用未达十年便出现极严重的质量缺陷,严重威胁原告厂区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国家财产安全,且拒不履行相应的质保义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亿鑫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中储粮邵武公司需要在库区新建四座仓间钢罩棚,建筑面积2160平方米,中储粮邵武公司遂委托福建省粮食工程设计院设计1#、2#、3#、4#钢罩棚(现仓号060#、062#、061#、063#),设计合理使用期限为50年。后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亿鑫公司为本案1#、2#钢罩棚工程的施工单位。3#、4#钢罩棚由其他公司施工。2009年12月11日,双方就本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中的钢结构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工程、基础工程;合同工期45天;第五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为:中标包干价394000元。2009年12月18日,亿鑫公司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一条约定质量保修内容如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及排水工程;第三条质量保修责任约定: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的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亿鑫公司施工完毕后交付中储粮邵武公司使用,中储粮邵武公司于2010年11月委托福建华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审核,最终审定造价为394000元。此外,3#钢罩棚的审定造价为241549元,4#钢罩棚的审定造价为301363元。2010年12月10日,双方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双方共同确定工程结算余款190188.3元,中储粮邵武公司于2010年12月27日支付170188.3元。2018年2月,中储粮邵武公司发现四座仓间罩棚均出现安全性质量问题,即委托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钢罩棚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经检测,l#、2#钢罩棚(现仓号60、62#)有多个钢结构及节点施工未满足原设计要求,鉴定报告结论及建议:罩棚结构安全性等级综合评定Csu级,结构整体承载能力显著不满足要求,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应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为此,中储粮邵武公司花费鉴定费29376元。中储粮邵武公司于2018年5月27日致函亿鑫公司,要求亿鑫公司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以解除安全隐患,2018年5月30日,亿鑫公司回函表示愿意配合中储粮邵武公司、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修整,以解决安全隐患。2018年8月9日,中储粮邵武公司再次发函给亿鑫公司,此后亿鑫公司未再答复。2018年11月15日,中储粮邵武公司委托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向亿鑫公司发函,亿鑫公司亦未回复。中储粮邵武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委托福建省建研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对1#、2#、3#、4#钢罩棚进行加固设计,设计费用为85000元,中储粮邵武公司已支付72250元。2018年8月8日,中储粮邵武公司委托福建诚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1#、2#、3#、4#钢罩棚加固项目提供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咨询服务,花费2299元咨询费。2018年12月1日,中储粮邵武公司委托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加固施工招标,福建省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为施工单位,中标合同价405015元。此后,中储粮邵武公司又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勘察,认为加固费用远超拆除重建费用,各方均建议对本工程报废拆除重建,向亿鑫公司主张无果后,遂提起诉讼。诉讼中,本院委托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对讼争的1#、2#钢罩棚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若质量不合格,不合格原因是什么;对讼争钢罩棚修缮加固与以原设计方案和图纸为基础进行报废重建,哪种方式更有可行性、经济性,工程价款为多少进行鉴定。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作出天泽司法鉴定[2019]建筑鉴字第A152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2#钢罩棚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合格原因是施工方未完全按照设计图纸及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导致;对1#、2#钢罩棚修缮加固所需工程价款165775元。中储粮邵武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61130元。中储粮邵武公司在诉讼中申请保全亿鑫公司的财产,支出保全费3604元及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讼争的:1#、2#钢罩棚系由中储粮邵武公司发包建设,亿鑫公司承包施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亿鑫公司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承诺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的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讼争钢罩棚的设计合理使用期限为50年,现仍在合理使用期限内,但钢罩棚经鉴定已出现质量问题,必须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故亿鑫公司应对讼争钢罩棚履行保修义务。中储粮邵武公司发函要求亿鑫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后,亿鑫公司拒绝履行,亿鑫公司的不作为已明显构成违约,因此中储粮邵武公司将钢罩棚修复工程另行委托他人施工,为此花费安全性鉴定费29376元、加固方案设计费85000元、招标咨询费2299元,均属于中储粮邵武公司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亿鑫公司应赔偿以上费用损失,按照本案讼争1#、2#钢罩棚在四个钢罩棚所占总造价的比例为394000÷(394000+241549+301363)=42.05%,亿鑫公司应承担以上费用的42.05%即(29376+85000+2299)*42.05%=49061.84元。诉讼中,中储粮邵武公司申请鉴定的钢罩棚的修复费用165775元,鉴定费61130元,系亿鑫公司本应履行的保修义务,应由亿鑫公司承担该费用。至于中储粮邵武公司主张的加固改造项目违约金16800元尚未实际支付,该违约金是否必然产生有不确定性,本院暂不予认定。而临时通道搭建费用35700元、建筑拆除费用79800元、墙柱修复及防水处理费用41580元等费用即属于钢罩棚修复费用细项,鉴定结论已确定了修复费用总金额,因此不应重复认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以上费用。此外,中储粮邵武公司支出的100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不是因本案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本院不予认定。亿鑫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央储备粮邵武直属库有限公司钢罩棚修复费用165775元;
二、被告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央储备粮邵武直属库有限公司损失49061.84元;
三、驳回原告中央储备粮邵武直属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9元,减半收取计3564.5元,由被告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负担2261元,由原告中央储备粮邵武直属库有限公司负担1303.5元;鉴定费61130元,由被告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604元,由被告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 立 韬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申屠聪琴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