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781执1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
法定代表人:黄明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
法定代表人:阙忠伟,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781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79570.84元,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投资(股权)、不动产(土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除扣划银行存款946.95元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以上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亿鑫钢业有限公司除扣划银行存款946.95元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尔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陈 辉
审判员 车荣建
审判员 邓林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温惠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