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保温安装总公司

广西科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保温安装总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桂0107财保27号之一
被保全人广西科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平市保温安装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桂0107财保2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名下价值988195.79元的财产,现因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驳回,被保全人据此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广西科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88195.79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超
书记员 唐榕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