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保温安装总公司

福建省南平市保温安装总公司与建业庆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521民初130号之二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保温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夏道镇湖滨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包良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建存,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业庆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蜀岗东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年9月19日,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该公司法务部职工。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保温安装总公司诉被告建业庆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南平市保温安装总公司于2018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建省南平市保温安装总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平市保温安装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福建省南平市保温安装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眭燕翔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