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保温安装总公司

建业庆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保温安装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5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业庆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南平市保温安装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包良庆,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西江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建业庆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建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南平市保温安装总公司(下称南平公司)、原审被告江西江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材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8)赣0521民初1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建业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为建业公司与南平公司,新材料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新材料公司与合同的订立、履行没有任何关系,新材料公司不应当成为本案当事人。一审裁定以不是适格当事人的新材料公司住所地确认管辖权,没有道理。故依法请求撤销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8)赣0521民初13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南平公司答辩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当在工程所在地进行诉讼。
新材料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6日,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锂公司)与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下称昌厦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昌厦公司承包江锂公司硫酸二期项目,承包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构筑物(设备基础等)施工,总坪、道路,水、电,非标件制安以及机电设备采购、安装,暂定2009年12月1日开工、2010年10月1日竣工,总工期300天,合同价款暂定17300万元。2010年3月30日,昌厦公司与建业公司签订一份《承揽合同书》,约定:建业公司承揽昌厦公司承包的江锂硫酸二期项目200kt/a硫磺制酸项目,承揽范围从原料工段开始至尾气烟囱出口止。2010年7月20日、2011年4月13日,建业公司与南平公司分别签订《保温、防腐承揽合同》《防腐保温施工合同》,约定:南平公司承揽建业公司承包的江锂公司200kt/a硫磺制酸装置设备及管道保温、防腐项目。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属不动产专属管辖案件。案涉工程位于江西省××县,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建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欢
审判员袁兵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钟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