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保温安装总公司

福建省南平市保温安装总公司与青岛森麒麟轮胎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即商初字第1831号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保温安装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湖滨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包良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森麒麟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天山三路。
法定代表人秦龙,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南平市保温安装总公司与被告青岛森麒麟轮胎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省南平市保温安装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34元,减半收取4017元,保全费2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