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永大保温防腐有限公司

某某与佛山市南海区商盈化工有限公司、鹤山市银通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784民初77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斌,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树志,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佛山市南海区商盈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瑞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雄,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嘉志,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鹤山市银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孔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华,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玲,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三:鹤山市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春华。
被告四: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秉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五:扬州安宇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广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筠,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贺州市百利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宜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红平,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培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雄,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第三人:鹤山联合权兴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英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斌,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树志,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西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余民,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黎耀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云浮市新锋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永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鹤山市沙坪利中平五金电器商行。
经营者:罗振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鹤山市沙坪同兴五金商贸行。
经营者:刘同业。
第三人:李惠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鹤山市沙坪镇飞鹏铲车配件部。
经营者:林标灯。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镜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坚,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冰,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第三人:佛山市南海祥琦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祥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坚,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冰,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第三人:深圳浩业矿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秋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雄,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泰鸿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敏,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广东省鹤山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梁燕波,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该局征收管理股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少红,该局征收管理股副股长。
第三人:英德市长河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逊,广东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南平市永大保温防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之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之飞,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佛山市金满赢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璇,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晟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凯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鑫,该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开封五环触媒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振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远明,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鹤山市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胡剑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子鹏,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宝华,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鹤山市沙坪镇通用汽车修配厂。
经营者:黄伟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鹤山市建资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智勇。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商盈化工有限公司、鹤山市银通置业有限公司、鹤山市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扬州安宇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广西贺州市百利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郑培浩、鹤山联合权兴化工有限公司、上海西恩科技有限公司、黎耀庭、云浮市新锋矿业有限公司、鹤山市沙坪利中平五金电器商行、鹤山市沙坪同兴五金商贸行、李惠泉、鹤山市沙坪镇飞鹏铲车配件部、朱镜潮、佛山市南海祥琦化工有限公司、深圳浩业矿石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泰鸿化工有限公司、广东省鹤山市地方税务局、英德市长河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永大保温防腐有限公司、佛山市金满赢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晟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开封五环触媒有限责任公司、鹤山市水务局、鹤山市沙坪镇通用汽车修配厂、鹤山市建资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上述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0元)。
审判长  黄剑强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温晓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黄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