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94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永大保温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之飞,是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鹤山市建资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杰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的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永大保温防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建资化工有限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承揽工程款184904.60元,本案受理费1999.5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款日止,并向本院支付执行费2703.60元。但被执行人无依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除已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土地一块(面积:5925平方)、除尘、冷却机等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被执行人的土地(面积:5925平方)、除尘、冷却机等物品因已有其他案件正在执行处理中,暂时未有处理结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执字第94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