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马鞍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谌万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金蓬,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婷,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四川福源建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四川福源建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福源建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福源建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65元,减半收取计3532.5元,由原告四川福源建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栾森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