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源建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福源建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龙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003民初1099号
原告:四川福源建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致民路23号雅典社区5026室。
法定代表人:汪文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武,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雨,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龙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矿山东路西兴业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贵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尚丽,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福源建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牡丹江龙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福源建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该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福源建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43.00元,减半收取3172.50元由原告四川福源建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 霞
审 判 员  吕延君
人民陪审员  张长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