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源建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福源建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共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922执恢15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福源建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79760T,住所地:成都市致民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汪文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荣,四川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5975369093,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红塔新区红叶广场。
法定代表人:全长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共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49918049,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36号1栋2层8号。
法定代表人:全长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922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叶投资公司)、四川共生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该部分资产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在申请拍卖中,由首次查封的成都市铁路法院主导执行。目前成都市铁路运输法院暂停了该部分的执行,四川福源建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亦向本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可供处置时,申请人四川福源建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强
审判员 钟 波
审判员 岳岐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玉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