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5474号
原告:重庆汉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东城大道399号附22号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22426899F。
法定代表人:李代李,经理。
被告:四川福源建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致民路23号雅典社区50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79760T。
法定代表人:汪文刚,经理。
被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659020XY。
法定代表人:项立平,经理。
被告:重庆三盛德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北碚区云汉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XEB0R31。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经理。
被告:重庆羲垚达商贸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蟠龙路中段鉰料市场二号楼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168H368。
法定代表人:王庆安,经理。
被告:重庆均钥置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08号附12号5栋2单元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E0RF4D。
法定代表人:李景申,经理。
被告:重庆臻沛商贸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合阳大道618号13-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YWP8G1E。
法定代表人:傅陟强,经理。
被告:重庆蜀嘉物流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正街105号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1C3C84B。
法定代表人:王石安,经理。
原告重庆汉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蜀嘉物流有限公司、重庆臻沛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福源建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三盛德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均钥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羲垚达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重庆汉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汉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衽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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