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山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迪庆山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市洪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7)云3401民督43号

申请人:迪庆山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荣,系公司董事长。住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池古巷**号。

被申请人:香格里拉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家平,系该公司董事长。住址: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格咱村委会。

申请人迪庆山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3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香格里拉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格咱矿山做绿化工程。工程完工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工程余款。2017年10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2013年的绿化工程款进行对帐,双方确认欠付申请人的工程款为418000.00元。经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所欠的工程款。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对帐单一份,要求被申请人香格里拉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绿化工程款人民币418000.00元(肆拾壹万捌仟元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香格里拉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人民币418000.00元,并依法承担支付令申请费人民币2523.00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此里拉次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 锦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