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鑫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华鑫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民辖终20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北二段21号。
法定代表人:冯瑞祥,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5号。
法定代表人:羊均,总经理。
案件由来: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8633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四川省广汉市,故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原审被告支付工程款,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涉案工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开元
审判员  郑 慧
审判员  李 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