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通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三通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317号

原告:**,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娇,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波,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三通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6号高发大厦2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艾武,总经理。

裁定理由:原告**与被告四川三通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9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淼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庄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