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317号
原告:**,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娇,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波,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三通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6号高发大厦2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艾武,总经理。
裁定理由:原告**与被告四川三通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9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淼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庄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