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7803号
原告:**,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娇,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波,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三通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高发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艾武,无职务信息。
裁定理由:原告**与被告四川三通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四川三通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