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7803号之一
原告:**,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娇,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波,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三通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高发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艾武,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与被告四川三通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2020年11月20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