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通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三通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7803号之一

原告:**,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娇,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波,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三通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高发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艾武,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与被告四川三通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2020年11月20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