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通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三通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20219号
原告:***,女,汉族,1954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四川三通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号高发大厦*号楼*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四川三通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三通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并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被告四川三通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