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上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上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华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12执恢8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上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成都华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上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华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上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终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华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1219000.5元。
本院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华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上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四川上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案款1219000.5元,被执行人成都华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上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案款1219000.5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兵
审判员秦海伦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曾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