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上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上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华苑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字第84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上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锦园林公司)。
被执行人成都华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苑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上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华苑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上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终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华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77920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1080.5,共计1219000.5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华苑公司名下登记的房产予以查封。在本区车辆管理所及银行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成都华苑实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上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成都华苑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219000.5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成都华苑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上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219000.5元及相应利息。
二、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成民终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四川上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