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宇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宇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恢69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四川宇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单元37层3701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武。
被执行人:***,女,1964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郫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民终198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3月18日立案受理四川宇通地基基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41773元及利息,执行费1381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途锐牌轿车进行拍卖,买受人以最高竞价200669元竞得前述车辆,申请人四川宇通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实现债权193359元。
三、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于2019年7月8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车位,该车位属轮候查封,且属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暂无法处置,申请人要求不处置该车位;
四、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公积金、无证券、无可冻结的股票、无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查封等措施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福猛
审判员  阳宇航
审判员  毛 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芸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