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8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信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新下街**。
法定代表人:周澄,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建环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万科金色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于成,董事长。
上诉人成都信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建环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6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成都信腾投资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22日收到一审法院依法送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信腾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龚 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