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6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玉沙路**。
法定代表人:彭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荣,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强,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建环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万科金色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于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军,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昕,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环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6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图强
审 判 员 朱圣镖
审 判 员 谢 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佳琴
书 记 员 何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