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8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信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新下街**。
法定代表人:周澄,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建环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万科金色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于成,董事长。
上诉人成都信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建环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6民初4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信腾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信腾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卫敏
审判员 龚 耘
审判员 夏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