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876***与福建大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2民初87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4元,减半收取27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