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2民初87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4元,减半收取27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