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大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台民初字第2449号
原告***,男,199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天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悦(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大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大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锐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