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国投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1民终35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投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A5-1号地块云南紫云青鸟国际珠宝加工贸易基地7幢。
法定代表人:张玉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春、孙玉锋(实习),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云南经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国投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检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1民初12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国投检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期限已于2019年7月30日届满,根据《云南省公务用车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上诉人不再设置驾驶员岗位,不可能再与被上诉人续签劳动合同,而被上诉人也不能承担上诉人专业技术性岗位。上诉人分别于2019年7月9日、7月23日两次通知被上诉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告知其缘由。一审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是错误的,由于公车改革导致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综上,一审所作判决错误,请求二审依法纠正。
**答辩称:被上诉人符合与上诉人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被上诉人已经提出申请。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投检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原告不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8月1日,原告国投检测公司(曾用名: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订立《云南省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止,岗位为驾驶员。2016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续订至2019年7月30日。2019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日,原告回函载明:一、由于《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已出台,参照省国资委、省设计院集团公司相关公车改革精神,公司不再设置驾驶员岗位。二、经所在部门评估,无法承担专业技术性岗位工作。三、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7月30日期满,公司决定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并于2019年7月9日口头通知相关情况。同日,原告向被告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决定从2019年7月30日起终止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经被告申请仲裁,2019年9月25日,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云劳人仲案字﹝2019﹞896号仲裁裁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再特殊,也仍然属于合同,《劳动合同法》也不可否定和排斥合同制度的基本共性,即制度普遍性。本案中,原告向被告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8月1日、2016年7月31日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19年7月30日,2019年7月23日被告递交申请要求与原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公车改革制度造成原、被告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以及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原告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中关于排除的情形,故确认原告自2019年7月31日起与被告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原告国投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31日起与被告**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均未提出异议。经审查,本案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3年8月1日、2016年7月31日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19年7月30日,2019年7月23日被上诉人递交申请要求与上诉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诉人应与被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而予以拒绝。如原审所述,公车改革制度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中关于排除的情形,并不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法继续履行。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国投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金馨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俊波
书记员向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