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而泰智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初549号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府路20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1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美而泰户外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东桥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美而泰户外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