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197号
原告:江苏美而泰户外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东桥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美而泰户外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武汉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美而泰户外照明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美而泰户外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余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