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411执37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美而泰户外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奔牛镇东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6811060963。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1962年10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美而泰户外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11民初7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美而泰户外照明有限公司欠款2689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其他费用300元,合计40192元,由***、**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
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号存款(28162.45元)本院已扣划并发放申请执行人,其他银行账号存款及互联网银行账号存款数额较小。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证券信息。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车辆信息。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已查封(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
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宏源一品商住小区D座14层1401(证号124538)不动产本院已查封(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小区6号楼1**401(证号024696)不动产本院已查封(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淮旗沙镇准格尔北路东三源小区7#楼2-5层本院已查封(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院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小区D座1301(证号029653)、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
现场核查
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不在现居住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去向不明。
限制高消费情况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411民初7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终本案件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叁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案目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如下:
一、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
二、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宏源一品商住小区D座14层1401(证号124538)不动产(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小区6号楼1**401(证号024696)不动产(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淮旗沙镇准格尔北路东三源小区7#楼2-5层不动产(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小区D座1301(证号029653)、不动产(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
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前30日内向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